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11 17:31

  •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 湘政法函〔2003〕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年12月批准征地、1999年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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