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22 22: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我区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保障了项目用地需求。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改投资1500亿元目标任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强度前所未有,征地拆迁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的严峻形势。征地拆迁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直接影响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6000亿元、技改投资1500亿元的目标任务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征地拆迁、文明征地拆迁、和谐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征地拆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某个环节或者某个程序,特别是发布征地预公告、与被征地拆迁村组和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程序和环节,必须逐项进行。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严禁未批先征、违法违规征地拆迁。  
      (二)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拆迁回建的,要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制订回建安置工作方案,明确回建安置时间,确保安置落实。对涉及整体搬迁的村庄,要统一建设搬迁安置区,采取安排回建用地或回建安置公寓等方式进行安置,务必保证被征地农民居有其房。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各地要在确保征地拆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包括征地拆迁公示制度、征收集体土地工作规程、拆迁安置工作规程、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地安置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承诺及追究制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等,以制度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各个环节,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征地拆迁长效机制。  
      (四)严禁滥用强制手段进行征地拆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推进征地拆迁,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杜绝滥用强制手段。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妥善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群众沟通,耐心做好解释和思想疏通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群众因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不得采取动用警力等容易激化矛盾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三、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成立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要把征地拆迁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征地拆迁指挥协调机构,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指挥协调机构,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抓细、抓实,顺利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  
      (二)实行征地拆迁工作问责制和激励机制。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的,要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进展迅速的,要通报表扬。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征地拆迁的问题。要尽快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在全区范围内真正实行“同地同价”。要研究探索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有效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安居、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对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要按规划安排预留生产用地。还没有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地方,要尽快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办法。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机制,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教育和生活等问题。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各级政府对群众的承诺,要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认真加以研究并尽快兑现。欠征地款的,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解决;需安排群众生产用地或住房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认真研究解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增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文明征地,和谐拆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通过他们直接向被征地拆迁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广泛团结被征地拆迁群众,把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公开征地拆迁计划和征地拆迁程序,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正面引导。要宣传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支持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大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力度,改善依法征地拆迁的社会环境,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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