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读】当征收中的房屋倒塌伤人由谁来承担责任?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26 00:13

  • 当征收中的房屋倒塌伤人由谁来承担责任?
     
    房屋是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是人类生存的寄托,在这里人们可以避开外界一切干扰,和自己的亲人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这种以房屋为本的思想深深的影响着人们,人们都为拥有自己的房屋而努力。那么当征收中的房屋倒塌伤人由谁来承担责任?
     
    具体案例:
    某村村民王某79岁的时候,由于年事已高,被儿子接到城里生活。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到王某85的时候,已经空了6年。该房子本来就已经破旧不堪,加上这几年没人管理,随时有倒塌的可能。有人曾建议王某在城里的儿子,把老爹王某的房子修补修补,但其儿子却说,反正这破房子也没人住,修了反倒浪费钱。让王某儿子感到幸运的是,王某87岁的时候,其宅基地上的房子被列入了征收的范围,在征得老爹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老爹王某和征收部门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双方谈判得很顺利,协议很快就谈妥了。由于合同细节上还需要一些改动,征收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儿子,等5个工作日后,再和王某签署正式的协议。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本村村民吉某以为王某已经和征收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认为这房子就要被拆,没人要了,便在一个月黑凤高的夜晚偷摸进去,准备捡点便宜,可这所房子年久失修,当晚突然刮起一阵邪风,竟然把房子的一面墙壁吹倒,将吉某给砸伤在墙下。事后,吉某的家属将征收部门、王某、村集体告上了法庭,请求三方赔偿因吉某被砸伤而受到的损失。
    详细解答:
    本案中,首先,由于征收部门还未与王某签署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所以王某还是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不应当承担这起伤人事件的责任。其次,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所以其对该伤人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此外,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因其是土地所有权人,所以其也要对该起伤人事件负次要责任。最后,吉某作为受害人,其擅自潜入王某家院落而受到伤害,所以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附: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1、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2、基本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5、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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