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读】房屋征收过程中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26 00:13

  • 房屋征收过程中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遮阳棚、工棚等。临时建筑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关于临时建筑拆迁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关键要看房子的批准期限。
    一、临时建筑的建设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一般规定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临时建筑补偿
    二、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对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典型案例】
    刘某在本市有3间平房,经营餐饮业。这3间平房是临时建筑,是经过规划局批准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的,并不是违章建筑,现在房屋所在地正要拆迁。前些日子拆迁部门给刘某下发通知,让刘某限期搬出,但不给任何补偿。
    【专家评析】
    本案中,如果刘某的房子确实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刘某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拆迁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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