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的陈先生问:承包地被征收,现在村里说给1.9万一平米,怎么知道补偿费用给的合不合理?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12 16: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015年10月1日,江西省政府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在新老标准衔接方面,省政府规定,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陈先生的耕地被征收以1.9万每亩的价格补偿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时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且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参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因此,由村委会直接出面实施征收、未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即进行征收,这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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