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政府直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违法,法院予以纠正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02 22:18

  • 【案情简介】

           蒋先生的房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蒋先生一家在房屋里已经居住了几十年,2014年,蒋先生所在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9月9日6时30分,文晖街道办有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9日早上6点30分,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蒋先生带到文晖街道农居回迁安置工作现场办公点(杭氧地区拆迁指挥部)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后,组织了大批的人员将蒋先生的房屋拆除。蒋先生在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迟迟得不到解决后,于是委托了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王大伟律师,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后,决定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了杭下府复字【2014】110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房屋在经过法院裁定腾空后,即交由拆迁人处置,随后发生的房屋拆除行为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外,房屋腾退和拆除的实施主体并非文晖街道办,将其作为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前述复议决定书,完全无视蒋先生对自己房屋拥有的合法所有权这一事实。拿到蒋先生发来的复议决定书和对方的答辩材料后,我方马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诉讼。

           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王大伟律师出庭应诉,王大伟律师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开庭的过程中,王大伟律师对对方的证据逐个击破,发言和辩论也赢得了现场旁听者和当事人的肯定。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9日对蒋先生位于下城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和拆除,在庭审中下城区人民政府也自认了是其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正对案涉的复议申请,告知蒋先生向有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最终,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下府复【2015】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首先,蒋先生的房屋被征收没有任何的征收批文。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公民合法所有,未经过征收程序,不得变更所有权。下城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未有征收批文的前提下,对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毁坏,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对蒋先生承担恢复重建、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

           其次,下城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下城区政府在明知自己是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受理了蒋先生的复议申请并作出了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下城区人民政府在接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蒋先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处理,但是其不但没有告知,反而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作出一个违法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

           【结语】

           在面对政府行政事实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经常会遇到无法准确找到侵权行为主体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就是一种更适宜采取的维权方式,相比诉讼而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即使选择错误,那么复议机关还有调查的责任和领导下级行政机关的便利条件。如果上级机关知道实施者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其有告知正确复议被申请人的义务,就为这类案件正确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找到了一种新思路。善于运用行政复议的特殊功能,可以为我们的维权提供一个思考的新的方式。

           【本案由李刚律师、王大伟律师代理】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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