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杭州市规划局擅自提高容积率违法许可,被法院判决违法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7-06 19:18

  •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6日,杭州市规划局向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地字第3301002009003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明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R21-01地块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24%,绿地率不少于30%,建筑限高控制在80米以内,R21-02地块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24%,绿地率不少于30%,建筑限高控制在80米以内。家住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新塘居民三组的沈先生房屋在该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律师的指导下,沈先生针对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依据,本案中被告杭州市规划局向法院提供的其据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据中有杭政函【2007】2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景芳单元(JG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此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将案涉R21-01地块和R21-02地块容积率均规定为2.8。而被告在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的情形下,仅凭其自行出具的杭规简复【2009】154号公文处理简复单为依据,将案涉R21-01地块和R21-02地块规划条件的容积率分别提高为3.0和3.5,并据此作出向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颁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典型意义】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本案中,市规划局擅自将案涉地块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进行了提高,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和运河开发建设公司违法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其中的利益关联,令人深思。

          【本案由李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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