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拆迁办越权作出强拆公告,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9-18 18:04

  •     【案情概况】

          2014年7月25日,杭州国土局西湖分局对张先生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先生户于1991年经批准同意在规划区内新建占地面积为108平米的三层住宅,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新拆旧的原则,张先生户应当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拆除,责令张先生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张先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此行政处罚违法进而予以撤销。后西湖拆违领导小组于8月22日擅自作出”强制恢复公告“,由蒋村街道于8月25日实际组织了强制拆除。张先生不服,以西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过细致分析、充足的准备,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意见,直接撤销了”强拆公告“,判决西湖区政府败诉。

          【法律分析】

          经过律师的分析,此”强拆公告存在超越职权、缺乏事实依据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应当撤销。具体而言:

          一、“强拆公告”依法可诉

          “强拆公告”是否可诉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处分性,”强拆公告“直接载明将在8月25日对张先生户房屋实施强拆,并且实际、直接导致了8月25日蒋村街道的强拆行为,实质性支配了当事人的房屋权益,故具有处分性,可诉。

          二、应当以”西湖区政府“为被告

       该拆迁公告虽然是”西湖拆迁领导小组“做出的,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西湖拆迁领导小组是受西湖区政府进行拆迁管理工作,故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依法应当以”西湖区政府“为被告。

          三、该”强拆公告“依法应当撤销

          首先西湖政府(及其委托的拆迁办)无权作出强拆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对于违反土地管理的违建,政府无权自行拆除,必须申请法院执行,故政府直接作出”强拆公告“显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其次作为此”强拆公告“前提的行政处罚已经被法院依法撤销,故此”强拆公告“完全丧失了合法性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律师说法】

          拆违是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因为所涉当事人权益十分重大,故法律对其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违建,政府只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但无权直接予以拆除,只有在当事人15日内不起诉不拆除时,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因此凡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做出的拆违决定,政府都无权强执,否则构成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由李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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