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系列五:看房人被扔乱坟岗,媒体介入发生惊天逆转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07 16:52

  • 关键词:坟地、商铺、现代快报
    办案律师:李刚
    一、        守夜人一夜惊魂
    “不要动,再动我捅死你!”一番简单的对话后,还躺在被窝当中的仲华维和李大随被一伙人揪了起来,冰冷的匕首抵在他们的脖子上,随后,他们的嘴被人用胶带封上了。赤脚、身着汗衫和裤头的他们,被带进了一辆无牌的白色面包车。大概几十分钟后,车子在一片坟场停了下来。
    再次陈述起10月3日深夜发生的那一幕幕场景时,仲华维和李大随依然不寒而栗。仲华维介绍:10月3日晚上11点左右,他跟李大随正在睡觉,商铺内突然冲进来一帮人,大概有10多个,手中都拿着小匕首。面对突然闯入的陌生人,仲华维觉得情况不对,立即质问对方,你们是干什么的?但对方并未回答仲华维的问题。几个人扑过来把他们两个从被窝里拉了起来。“不要动,再动我捅死你。”对方将匕首抵在了仲华维和李大随的脖子上。
    晚上的天气已经很有些寒冷,身着汗衫和裤头还光着脚的仲华维和李大随,被拖到了228号商铺外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两人称,在上车之前,他们的嘴巴也让人用胶带给封了。仲称,他看到门外有一辆红色轿车,还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但都没有挂车牌。这些深夜闯进来的人,显然不想让人知道他们的身份,匕首威胁之下,仲华维和李大随也没敢多问。几十分钟后,车子在一个山上停了下来。对方警告他们不要乱动:“你俩知道现在在什么地方吗?这里是埋死人的地方,你跑也跑不掉。”
    时间在一分一秒地过去,蜷缩在面包车内的仲华维、李大随冻得瑟瑟发抖。举目窗外,车子四周是一个个的坟头。“10月4日凌晨3点左右,突然有一个电话打到了看管我们的人的手机上”,仲华维说,当时他隐约听到电话那头有人说,任务完成了,房子拆掉了,放了他们吧!
    寒冷,惊吓,恐惧各种复杂的情绪之下,仲华维说,在那几个小时当中,他们一直都没敢吱声。那个神秘的电话打过几分钟后,车子开始驶往山下。在山下的公路上,车子停了下来,车门打开,他们两人被赶下了面包车。随后,面包车绝尘而去。仲华维、李大随两人走了一段时间后,看到了一辆出租车。“我们被人劫持了,能帮我们报个警吗?”打通110报警电话说明相关情况后,出租车司机把两人送到了连云港新浦区市东派出所。
    二、        房子已被拆光了
    事实上,比仲李两人更心痛的是228号商铺的房主郭春仙。郭春仙是浙江乐清市人, 2002年,她出资购买了位于连云港解放东路的这处房产。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郭春仙的房产面积为244.34平方米。该楼共6层,建于1998年,底层是门面房。“两间出租给了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一间自己做建材生意。” 2009年这个地方的商铺开始进行拆迁,自己的噩梦随之而来。郭春仙商铺所在的地块,在2008年通过挂牌出让的形式,被连云港天蓝置业有限公司以最高报价2628万元竞得,地块编号为LTC2007-84#。该宗地块位于解放东路东、凌州西路南,面积为67261.8平方米。郭春仙称,从2009年4月份到现在,自己就没有安生过。先是4月份自己商铺的承租单位连云港东方合作银行撤离。随后,连云港建设局和连云港天蓝置业有限公司开始拆迁,但对方只愿意赔给自己400多万元。而自己的要求是,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因此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期间,郭春仙遭遇了一次又一次的威胁。2009年11月8日晚,有人用叉车推掉了卷帘门;2009年11月11日,有人带了一大桶粪便,冲进了自己的办公室,将粪便泼到了自己身上以及办公桌上。事发后,郭春仙曾向连云港市东派出所报警,在警方未作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泼粪事件之后,又出现了更加变本加厉的情况。郭春仙说,在2010年4月10日凌晨,竟然有人深夜来偷拆她的商铺。“我当时在商铺内睡觉,大概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被人强行从房子里拖了出来,有人开来挖机,开始动手拆房子,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救。”“周围的铺子和楼上的房子,已经全部拆掉了,就剩我的几间铺子。加上后来陆续发生的匪夷所思的经历”,郭春仙称,自己非常担心,“房子被偷偷拆掉了,自己也有可能不知道!”为防万一,郭春仙在律师李刚的指导下,雇了两个人,负责看守商铺,以确保商铺的安全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有什么异常情况,自己还可以及时得知”虽然有防备。
    三、控告及投诉无果
    事实上,在2009年6月,郭春仙夫妇两因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就已经委托了业内声誉卓著的拆迁维权专家李刚律师为其代理维权事宜。李刚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分别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就郭春仙家商铺所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申请了信息公开。2010年4月10日,郭春仙的房屋被偷拆后,立即找到了李刚律师寻求对策。李刚律师立即指导其向连云港市新浦区市东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一直未受理的情况下,郭春仙又分别向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连云港市人大发去了求救信,效果依旧不理想。在连云港市新浦区市东派出所一直未予立案的情形下,李刚律师指导当事人郭春仙将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尽管最后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但也给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我方的“身价”在上涨。
    四、诉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09年6月20日,郭春仙就作为原告,向新浦区法院起诉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要求法院判决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非法损毁原告商铺(2009年4月10日偷拆)违法。2010年9月19日,新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新浦区法院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中,原告郭仙芬诉称的拆房行为系被告市建设局于2007年9月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作为拆迁人实施的拆迁行为,而非其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不应受理,但鉴于已经受理,故驳回原告郭春仙的起诉。
    在得到了这一结果后,郭春仙继续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李刚律师有力的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非常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建设局与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具有直接的关系,具有行政职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刚律师代郭春仙提起的上诉状。
    五、媒体介入结果发生惊天逆转
    在诉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的拆迁许可证案件中,李刚律师发现这个案子的一个重大违法点:连云港建设局不能作为拆迁人,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文禁止的。那也就是说,如果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则连云港城乡建设局必然面临败诉的结局。基于在诉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的一审案件中,新浦区法院有明显偏袒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的倾向,李刚律师作为一个有着代理五百多起拆迁维权案例经验的经验丰富的著名律师,这个时候果断的采用了适时运用媒体等舆论媒介来报道的方法,并联系了《现代快报》的相关记者反映了郭春仙的遭遇及现在屋不蔽体的处境,2010年10月24日的《现代快报》用一个整版进行刊载及报道,与此同时,网易新闻等媒体也纷纷进行了转载,对郭春仙的处境表示极其同情。媒体的强势介入,将郭春仙商铺被强拆事件进一步升华,并惊动了连云港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开始打电话过问此事。此事,局势已经明显朝着有利于郭春仙的方向发展,在连云港建设局的施压下,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始频频联系郭春仙并表示补偿金的数额可以双方协商,最终,郭春仙获得补偿金730万。
    结语
    郭春仙的案例告诉我们,在拆迁维权中坚持不懈,在危机和危险和压力面前,坚持不懈,不放弃,坚持到底,都会有机会。维权胜负有时较量的是谁的意志力更强,拆迁户虽然是弱者,但是在道义上他们处于正义的一方,只要善于适用正确的法律方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坚持不懈,终将会赢得这场维权战争的胜利。(覃雅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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