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系列七:惊动中央电视台的常熟琴湖拆迁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22 13:40

  • 关键词:中央电视台、最高院立案、别墅拆迁
    办案律师:李刚
    【事实简介】
    2010年2月11日,春节前三天,也即腊月二十七春节将至之时,江苏省常熟市琴湖片区的居民发现在《常熟日报》上刊登的一纸公告,公告内容为: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要收回琴湖片区八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在这八宗地块的居民于十五日内自动去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这纸突如其来的公告让所有琴湖片区的居民感觉到震惊和不解。
    常熟市琴湖片区总面积160公顷,总拆迁面积29.27万平方米,涉及住户共计803户,其中独立式和半独立式的住宅687户,常湖片区内湖苑五区有109栋独院别墅。业主们大多是2002年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大多是在2002年以后下发的。其中,有的业主装修的房子住了不到6年,还有一些业主的房子贷款还没有还清。如今,一纸公告就要将房屋拆除,这难免让琴湖片区的800多户业主心生不满和疑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缪先生为首的64户别墅主找到了在江苏打过不少拆迁维权官司的李刚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着眼违法的拆迁许可证,参与听证鼓舞士气
    通过信息公开,李刚律师得知:2010年4月23日,开发商为了实施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对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一并提交的还有:常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常发审2010【10】号关于“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内八宗地拆迁工程的批复”、常熟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用地红线图、常熟市国土局资源局做出的“关于同意土地储备中心对位于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八宗地块进行收储的批复”、中国建设银行及中信银行出具的“关于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内八宗地块拆迁工程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开发商拟定的“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内八宗地块拆迁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2010年5月4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屋拆迁区域内张贴了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李刚律师一行人向常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出坚决反对琴湖片区拆迁的声明。
    在声明未得到采纳后,李刚律师及琴湖被拆迁的100多户业主向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听证会旁听申请书,要求参加听证会,并要求:1、湖苑五区的业主独立召开拆迁听证会;2、听证会的筹备由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湖苑五区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以利于听证会的公平公正;3、湖苑五区的听证代表由业主内部推举产生;4、听证会必须保证依法公开进行,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旁听权利;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5月31日组织了由房屋拆迁厉害关系人代表参加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前的听证。
    李刚律师及琴湖被拆迁的100多户业主参加了听证会,李刚律师指出:1、琴湖片区综合改造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赤裸裸的商业开发倒卖土地的行为;2、如果对是否公共利益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讨,并用科学的模式来进行表决;3、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改造的话,那么政府不应该有牟利行为。琴湖片区改造的过程就应由片区的所有业主主导或者两者混合以业主为主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政府可以有收益被拆迁户也应该部分分享改造的收益。因为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常熟更高层次的发展,那么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应在此过程中有过分的收益,不能民主决策必然有隐藏的利益;4、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此过程中原业主的居住条件必须得到保障。5、对于别墅房屋的拆迁,不应该简单产权调换成高层住宅,应考虑原来别墅样式房屋的高市场价值的因素,按市场价补偿而不是面积的简单置换。尽管最终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6月8日对开发商作出了准予实施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决定。但是,众多业主参与听证并讲法律讲透了,针对律师提出的法律规定政府无言以对的局面,被拆迁户中形成了共识,也极大地鼓舞了维权户的信心。同时对常熟市政府、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办案第二辑:对违法的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
    要想制止常熟政府的违法拆迁,李刚律师代表琴湖被拆迁的64户别墅主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常熟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李刚律师一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立案,李刚律师一行人接着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诉讼。各层级的法院都不予立案,琴湖被拆迁的64户别墅业主感到很气馁。李刚和大家讲地方法院不立案是基于利益,这是违法的,在全国拆迁许可证都可以立案这是常识,不立案这是政府不自信的表现,只要大家坚持一定能立上案。后被拆迁的当事人连一行13人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法院的态度最开始也是不管,但是,当事人坚持不懈,并坚持不立案就不走,第五天,他们遇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江必新。江必新副院长亲自过问,并指示立案,最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成功。
    立案后,李刚律师在诉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开发商发布的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中指出: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颁发了许可证给开发商,此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紧急通知“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求。并且,本案中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表示反对,可见群众意见较大,常熟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刚律师一行人继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符合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构成要件,并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将琴湖片区规划为开发式琴湖生态公园,造福全市人民,更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观点,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第三辑:继续诉政府其他不合法的行为
    诉拆迁许可证之诉的失败,给予了琴湖片区的被拆迁维权当事人又一重大打击。李刚律师耐心做大家的思想工作,和政府打官司官司的胜败其实不是紧要关头,关键在于动不动我们的房子,也就是政府的拆迁许可证法院判决即使错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造成大家实际的损失,这是在政府拆迁过程中的常见套路。即使此事反映到中央,那么只要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实际上中央层面也一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我们大家要坚持,动不动我们的房屋那才是关键环节。还是那句话,坚持就是胜利,只要大家觉得道理在我们一边,胜利就会属于我们,这是通过实践反反复复证明的道理。然后通过大量以前维权实例的讲解,大家都表示要坚持下去。在拆迁许可证诉讼的同时律师指导大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了查处函,要求核查常熟市规划局违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因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是建设单位申请方才能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琴湖片区8宗地块的规划为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商务性质用地,不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外,划拨取得土地也必须是建设单位方能申请,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建设单位,所以不能适用此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是建设单位经招、拍、挂取得土地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能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才能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常熟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取得琴湖片区8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常熟市规划局无权对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李刚律师一行人将常熟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做出的收回常州市湖苑新村五区所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指出: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要求,程序根本违法。2、新修定的常熟市琴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请示,常熟市发改委批复,属于内部操作,土地使用权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3、常熟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收回土地的行为明显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循环经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原告的房屋,房产征、土地证双证齐全,琴湖别墅是经市政府科学规划由房产开发商合法开发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符合1995年版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时间效力为1995-2010及以后)。原告最多的住了不过才6年多,显然是属于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常熟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前述诉讼请求。李刚律师一行人紧接着向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也未得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与此同时,李刚律师一行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实施琴湖8宗地块的拆迁工程的批复。指出:1、被告在做出行政批复之前没有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陈诉、申辩、听证的权利。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事实上所谓项目只是将现有的房屋夷为平地,我们知道规划必须是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土地预审也必须是为“建设”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评也是一样。被告以相关部门违法做出的相关文件为基础进行批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3、被告的批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4、被告做出的决定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5、被告批准了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同意其进行拆迁就是决定拆除,公然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最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裁定驳回起诉。
    办案第四辑 发布微博引起央视关注最终获得合理补偿
    经过了重重败诉的洗礼,政府本想通过分化瓦解的方法各个击破,但事实上大家并没有被打倒而是愈挫愈勇。在依法维权的同时琴湖大规模诉讼和维权在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与各媒体联系。2010年8月,国务院要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琴湖被拆迁维权事件最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对此案的关注,《新闻调查》栏目组琴湖拆迁是否是公共利益为主题进行了报道,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最终通过琴湖维权户的艰苦斗争,常熟市政府妥协,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给予当事以满意的补偿。
    结语:
    琴湖的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即为: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不合法的拆迁,要勇于拿起法律的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的过程固然艰辛,只要笃信正义会站在守法者的一面,便终将会赢得胜利。维权胜败一要看根据法律有没有道理,二要看有没有驾驭维权过程的知识、经验、决心、毅力和良好的承受压力的心理素质,能否找到水平高、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律师也是关键。(覃雅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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