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系列十:土地被倒卖裁决违法,法律才是定海神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25 11:49

  • 关键词: 申请听证、撤销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补偿
    办案律师:李刚
    【律师建议】
     征地拆迁过程中要相信法律的作用,政府用各种办法要让被拆迁人相信法律没有用,政府就是法。问题是其实地方政府即不是天也不是法,相信法律的作用是第一位的。现实生活中即使政府违法,那么法院也会袒护政府枉法裁判,这在过去式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违法就是违法合法就是合法。即使法院枉法我们没有得到正义,其实那也是暂时的,我们可以申诉、控诉、举报控告,我们有道理的情况下,坚持斗争就是获得最后的胜利的关键。在中国的拆迁领域获得正义既需要坚信法律、用好法律,也要有决心和毅力。这就是维权的关键,法律才是定海神针。
    【事实概要】
    天宁区位于常州市中部,地处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天宁区是中华龙城常州市的主城区,因有1300多年历史的—天宁寺坐落其间而得名。丁女士的家坐落在常州市天宁区,楼下为商铺,位置极佳。2008年12月,丁女士的房子被纳入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征地范围,并被通知将被拆除。洲九开发有限公司为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其向丁女士给出的价格及其不合理,远远低于丁女士商铺的实际市场价值,丁女士及其一家坚决不同意补偿条件,为此,常州市天宁区政府试图通过频繁找丁女士家相关亲属给丁女士施加压力等办法逼迫丁女士就范。不仅如此,自2009年1月起,丁女士发现自己家门口不管白天还是晚上无端都守着四、五名陌生人,对自己一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自己家还有年幼的孩子,出于对人身安全的考虑,丁女士先后向常州市天宁区派出所多次报案,但常州市天宁区派出所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丁女士通过上网的途径了解到李刚律师擅长为拆迁维权户解决维权事项,决定联系李刚律师,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李刚律师在听完丁女士讲述完自己一家的遭遇及诉求后,决定为其代理,维护丁女士一家应有的权利。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 起诉违法的项目批复文件、行政裁决
    在代理了丁女士的案件后,李刚律师先是指导丁女士先后向常州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机构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在获得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答复后,李刚律师以常州市发改委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项变更审批,未依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审批变更的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未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李刚律师一行人继而又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3月九洲开发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建设局递交并向丁女士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2009年4月常州市建设局作出(2009)常建裁天字第51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针对这一行政裁决书,李刚律师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指出:常州市建设局作出(2009)常建裁天字第51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不合法,理由如下:1、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评估机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方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拆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不能确定的应抽签确定评估机构);2、评估报告对原告标的房屋的房屋面积认定错误,房屋面积应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应仅以房产证载明为准;3、裁决对原告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违法;4、裁决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以期房对原告进行安置违法。李刚律师提出的诉求十分合理,理由也很充分,也给常州市政府造成了较大压力。最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没有支持丁女士,但是此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案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办案第二辑:对违法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最终获赔
    因为州九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对丁女士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根据行政裁决书,丁女士才得知常州市建设局于2007年向洲九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常拆字(2007)第039号《拆迁许可证》后,因为项目没有继续,于2009年又向州九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延期拆迁许可证。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刚律师发现常州市建设局在颁发延期拆迁许可证时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告知被拆迁户丁女士享有听证的权利;2、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查的义务;3、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公告的义务。最为重要的是,根据常州日报的11月25日、12月25日关于兰陵影剧院南侧地块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公告证明,2009年12月24日兰陵影剧院南侧地块进行了拍卖,并以3100万成功元拍出。根据相关法律土地拍卖后才能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才能申请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进行拆迁。因此,前述拆迁许可续证在土地拍卖之前就已经作出,肯定违法。
    李刚律师先是代理丁女士向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提出了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做出了维持被告拆迁许可行为的决定。继而李刚律师又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李刚律师的提出的观点理由充分、所依据的事实十分准确。常州市建设局一方感觉到很是为难。庭审结束后,迫于败诉的压力,常州市政府跟丁女士一方私下进行了协商,同意按照约一万每平米的市价对丁女士进行补偿,丁女士在征求了李刚律师的意见后,同意了对方开出的条件,至此在李刚律师的协助下,丁女士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覃雅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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