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系列十二:银湖县史上第一个拆迁许可证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26 14:02

  • 关键词: 银湖大佛寺、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
    办案律师:李刚
    【案情概要】
    【建造银湖大佛寺背后掩藏的惊天秘密】
    银湖县大佛寺兴建于300年前,后因种种原因被拆除。大佛寺复建工程,是银湖县老城区改造的一项重要而独特的内容,对于老城区文化内涵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09年8月,淮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上报“筹备设立银湖县大佛寺的”的批文,2009年9月,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作出同意筹备设立银湖县大佛寺的批复。
    银湖县大佛寺的重建工程开建在即,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一个掩藏在重建银湖县大佛寺后面的惊天秘密正在慢慢展开。2009年10月8日是一个令住在银湖县黎城镇港口路的居民都难忘的日子。他们忽然接到通知,被告知自己的房子被纳入了银湖大佛寺复建工程的拆迁红线范围内。负责本次工程的开发商银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将以远远低于房屋市价的价格向银湖县黎城镇港口路的居民作出补偿。银湖县黎城镇港口路的居民柏书传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一家四口在银湖县黎城镇港口路住了大半辈子,当被告知自己一家四口仅能获得一套位于银湖县郊区的房屋时,柏书传这次终于不再老实巴交的逆来顺受了。开发商银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多次以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柏书传都拒绝了。在此情况下,银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达不成补偿协议为由,向银湖县建设局递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并试图以行政裁决加强制拆除的方法,逼迫柏书传就范。
    被逼无奈的柏书传一家,通过网上的微博,得知李刚律师是一位有正义感经验丰富的律师,并擅长为拆迁维权户打各种疑难复杂的拆迁维权官司。李刚律师对柏书传的处境感同身受,并表示可以为其代理,替其争取应有的利益。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诉违法的行政裁决
    开发商银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拆迁人)在取得金建拆许字【2009】第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于和柏书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银湖县建设局递交了裁决申请,银湖县建设局作出了金建拆裁字【2009】第006号裁决书。李刚律师在得知了这一情况后,于2009年8月27日,向银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银湖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上述裁决。
    在这种情形下,李刚律师代理柏书传向银湖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并指出,银湖县建设局有下列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柏书传的合法利益:1、对原告柏书传的房屋用途、面积认定不符合事实;2、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1)评估机构的选择违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2)《估价报告》中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违反了《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价格应该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确定。
    尽管银湖县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本次诉讼开庭讲的道理令人信服,给银湖县建设局、银湖县政府给予了比较大的压力。
    办案第二辑:诉违法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复
    运筹帷幄的李刚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银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银湖县(2009)土拨字第1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银湖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金发改(2009)060号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李刚律师决定对前述《建设用地批准书》提起起诉,2009年11月10日原告柏书传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关于“诉银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银湖县(2009)土拨字第1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结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期限,即没有立案也没有下裁定。
    2009年11月17日柏书传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提出两份立案申请,关于“诉银湖县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2009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和“诉银湖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金发改【2009】060号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结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即没有立案也没有下裁定。
    无奈之下,柏书传又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和2009年12月9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也一并呈上行政诉讼状及相关邮局速递回执单复印件等证据。苦苦等待近两个月后,还是杳无音讯。李刚律师一行人曾经多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立案的情况,但是高院的工作人员也多次解释已经向行政诉讼状转办给了下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李刚律师一行人多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及此情况,均遭到无理的搪塞推诿。最终,在李刚律师的努力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苏行辖字第0009号通知书。最终,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刚律师代理提起的两个诉讼予以立案,尽管,最终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柏书传锲而不舍的精神,给予银湖县政府很大的压力。
    办案第三辑:诉拆迁许可证,历经磨难终获赔偿
    2009年11月24日,柏书传诉银湖县建设局拆迁许可证的案件在银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银湖史上第一个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案件。李刚律师在庭上铿锵有力的指出:2009年5月6日银湖县建设局向第三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金建拆字(2009)年第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原告居住的银湖县黎城镇港口路32号房屋纳入被拆迁的范围之内,被告银湖县建设局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指出其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均有多出实体性违法之处,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银湖县建设局发放许可证的行为。最终,法院以被告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由,驳回了柏书传的诉讼请求。
    但是,道理是很明显的,这此拆迁明显是违反了市场价补偿的法律规定。柏书传家房屋属于单门独院房屋,以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楼房,这违背生活常识。拿别墅换楼房明显悖理。更为重要的事通过请律师维权这件事在银湖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大家都认为政府做的不对,觉得律师讲的有道理。如果强行施压柏书传肯定不会屈服,其体现出来的维权决心令人敬畏,事情可能会复杂化。再加上李刚律师坚定信念和颇具震撼力的法庭表现,如果长期斗争对银湖的拆迁整体进程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最终银湖县人民政府私下找到柏书传,并给予了其令其满意的补偿,至此柏书传的维权案以柏书传获得合理补偿而告终。(覃雅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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