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系列八:当事人不签补偿协议被刑事拘留,坚信法律的力量律师助其无罪释放并获满意补偿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26 14:04

  • 关键词:公共利益、刑事拘留、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李刚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社会冲突的源泉。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公共利益即是指社会中的非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但是纯粹的商业开发,不应属于公共利益,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在不断冲击这个法律底线。
    【事实简介】
    粤北山区南雄市的下城,邓先生的煤炭厂位于此处,企业占地面积约2000多平米,房屋建筑600多平方米。古色古香的城楼、街道与邓先生家的商业用房相得益彰。2011年12月21日,南雄市人民政府作出雄府[2011]79号《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雄东路“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令邓先生没料到的是,与征收文件相伴而来的是重重的厄运。
     2012年1月,开发商通过其属下的员工与邓先生进行非正式交谈。开发商试图以住宅的标准来拆迁邓先生的经营用房,邓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双方进入了僵持。开发商试图用恐吓、骚扰等办法,逼迫邓先生就范。当这些手段不见效时,又改用引诱的办法,开发商软硬兼施,邓先生始终不肯就范。最后,开发商露出狰狞、凶残的面目,他们将粪便倒到了邓先生住房门口,臭气熏天,不堪入目。邓先生一家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不得不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寄希望派出所能够迅速破案,以维持正义、维护治安。谁知道,所有的报案和报告,犹如石沉大海,查无音信。
    不仅如此,南雄市政府对于迟迟不愿意就范的邓先生采取了令人发指的极端的手法。2012年4月16日,南雄市公安局以邓先生与人合作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为由,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邓先生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其理由是邓先生出企业的空地他人出资的形式联合建房(合作方承诺能办理建房合法手续)利益分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一面是时刻面临开发商的各种威胁,一面是南雄市政府以定罪入狱的手段强制压迫,此刻的邓先生及其家人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绝望之际,邓先生的儿子通过微博找到了在拆迁维权领域颇有名望的李刚律师,李律师在听说了他们的遭遇后,李律师认为无论从征收房屋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暴力压迫式拆迁手段来说都严重违法,并决定接受委托,为邓先生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起诉房屋征收决定
    接案后,具有维权多年经验的李刚律师,仔细审查了相关案件资料后,发现南雄市政府作出的雄府[2011]79号《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雄东路“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进行征收,该项目用的是“三旧”改造的名义,其实际是商业综合体的开发。随即对南雄市人民政府向韶关市人民法院就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南雄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律师答辩称:南雄市政府是因为“三旧”改造而做的房产征收决定,经过上级政府的审判备案,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南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李刚律师指出:1、征收根本就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标准,不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2、根据征地的相关文件及土地交易方案,这个项目是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对外的商业项目,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3、南雄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未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没有作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本南雄市政府拿不出原件;5、南雄市政府没有对没有手续的房屋进行依法处理的程序;6、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程序是虚假的。
    南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雄市政府利益息息相关,最终,其做出了维持《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雄东路“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判决。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尤其行法院政诉讼领域的潜规则作用下,这样的判决并不出乎意料。李刚律师认为拆迁维权领域有特殊的规律,我们讲出的道理即使正确,法院政府也不会立即低头。拆迁维权的核心的利益的获取,并不仅仅体现为案件的胜负,而且胜负都要在最后见分晓,不经历心跳是不会见到彩虹的。李律师用他身经百战的胜利实例,取得邓先生一家人对以上观点的认同,坚定了维权的信心。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办案第二辑:提起上诉
    南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出现了明显的错误,李刚律师仔细的研究判决书后发现了里面存在的问题,在庭审中,其向法官列出如下问题:1、一审判决中认定:“2011年1月17日,南雄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老城改造,三旧改造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没有看到,也未在庭审中出示,属于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证据同时也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毫无根据,违反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的基本原则。2、一审判决中关于南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雄州新城区的规划部分的认定毫无根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上诉人没有看到,也未曾在庭审中出示。3、一审判决中认定:“2011年10月,南雄市人民政府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从南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征求意见表100份反映,其中12份未签名,其余88份已同意征收。”。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的当事人的签名的真实性无法通过一审被上诉人的举证证明,不能排除是被上诉人伪造而成。4、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9日,南雄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张贴公告。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公告行为是合理且适当的,公告地点的适宜性和公告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证据的支持。其次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征收意见行为不少于30日的事实,属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遗漏。5、一审判决中认定关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技术资料中显示南雄市三旧改造地块已纳入数据库。上诉人在庭审中没有见到过这份证据,也没有经过质证,该事实根本是无中生有。6、一审法院关于资金问题的认定没有证据的支持,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相关事项。7、通观本案被上诉人在不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的情况下,以商业开发的目的征收他人房屋公然违法,明目张胆强夺上诉人的房屋土地目无国法。8、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被上诉人没有依照国务院590号令的要求做社会风险评估不是一身法院避重就轻指出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在如此强有力且理由确实充分的上诉人的指控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感觉到压力十分大,如果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判决上诉人邓先生败诉,则有悖公正原则和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做双方工作让协商处理补偿事宜。
    办案第三辑: 当事人无罪释放并获合理赔偿
     
    邓先生在被刑事拘留后逮捕,李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指出合作建房一事最多是个违法建设问题,而且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合作方办建设手续,对方没有办到责任不在邓先生,根本构不成非法经营罪。邓先生家人意见明显分歧,邓先生本人和小儿子主张坚持到底,邓先生的夫人和大儿子则主张服软妥协。李刚律师根据以前办理的案件经验指出拆迁维权必须要过恐惧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被逮埔是坏事但是如果能克服困难坚持到底,那么压力就是公检法和政府的了。李刚律师说地方政府胡作非为并不是中央的意思,在我们国家法律是老百姓的主要依靠,要相信法律相信中央,维权是有代价的,但最后还是要依靠法律。邓先生同意李律师的分析,坚持自己无罪。法院一审开庭过程中,法官一再要求和劝说邓先生认错认罪,根据律师的分析邓先生坚决不认罪,表示判刑就判刑不怕坐牢,但根据法律我就是无罪。
       邓先生委托李刚律师就南雄市房屋征收决定事宜向广东省高院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向南雄市政府及邓先生双方同时施加压力。而邓先生的非法经营罪一案,因邓先生一直坚持无罪的立场不动摇,法官并不敢轻易作出判决。这时南雄市政府感觉到已经骑虎难下,继续坚持为自己辩护,则面临败诉的风险,政府一旦败诉则后果很难想象。自此,这场战争的心理斗争的天平已经转向我方,维权最艰难的时刻已经过去,胜利的曙光就在前面了。
    无奈之下,南雄市市长亲自出面,前往南雄市看守所请邓先生出来,邓先生这时候坚持如果政府仍然对自己无端被关押的事项不给予任何说法,自己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不出去。南雄市市长亲自协调,要求开发商给予邓先生满意的补偿。此时,南雄市人民法院也判决邓先生无罪。至此为止,邓先生一家在拆迁律师李刚的帮助下,大获全胜,成功的维护了自己应有的权益。依法维权关键是对形势的判决和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选择,其根本还是要坚信法律的力量、坚信真理的力量。(覃雅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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