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系伪造?!司法鉴定辨真伪!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11-27 20:20

  • 因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地区白石社区居住配套公建前期准备项目的建设,沈先生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石社区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

    2014年9月24日,拆迁方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以沈先生户在籍人员共五人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0年7月3日与沈先生签订了《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沈先生户应将案涉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腾空并移交给拆迁方,但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五被告至今没有按约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原告。

    沈先生等五被告向法院答辩称:原告铁东指挥部提交的协议书中的签字并非户主沈先生所签,该签字系原告伪造。随后沈先生等五被告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

    经法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浙江汉博【2015】文鉴字第180号笔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称时间为“2010年7月3日”的《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落款处乙方栏“沈XX”签名字迹不是沈XX书写。

    法院另查明,协议书上落款时间处的7月3日中的“7”和“3”字均为铅笔书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落款处乙方栏“沈XX”的签名字迹,经鉴定被确认为非沈XX书写。原告铁东指挥部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报告采集的鉴定样本形成于2015年,而鉴定材料形成2010年。铁东指挥部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薛XX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询问。本院认为,鉴定报告系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铁东指挥部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纳,对铁东指挥部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而黄XX虽在协议书中签字,但其非沈XX户家庭成员,铁东指挥部亦无证据证明黄XX签署该份协议书得到了沈XX户的授权。故本院认为,铁东指挥部据此诉请沈XX户搬迁、腾空并交付案涉房屋,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沈XX等人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11239元,系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应由原告铁东指挥部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李刚律师、周宁泽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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