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兴县国土局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判违法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11-27 20:23

  • 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陈村营村的李先生等18人的耕地因“蒙西至天津南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被征收。为了了解相关情况,李先生等18人于2015年5月4日向定兴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蒙西至天津南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北京西1000千伏变电站)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公告”的信息。定兴县国土局在收到李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做任何答复。李先生等人遂诉至河北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定兴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并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的现有信息,被告已派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被告定兴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定兴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本案由周宁泽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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