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拒绝、超期答复,政府有点太“任性”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12-08 11:42

  • 张先生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为了得知“虎啸水泥公司退二进三工作涉及废纸收购站相关信息资料”的信息,张先生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

    2015年7月20日,崇福镇人民政府作出《崇福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张先生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虎啸水泥厂隐私,经征求其意见,不同意向张先生公开。张先生不服,遂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桐乡市人民政府经对本案调查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桐政复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25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20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已超出法定的答复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以企业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一无相关法律依据,二未提供属于商业秘密的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理由不成立,并应当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崇福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崇福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15】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该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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