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违法核发用地规划许可,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1-12 13:01

  • 杭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28日向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颁发了地字第33010820110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朱先生等3人的房屋在该用地规划范围内。朱先生等人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违法,遂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作为本市的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因“农村多层住宅第十二区块扩建项目”向被告杭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申请表、区发改综【2010】76号《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关于调整农村多层住宅第十二区块(联庄公寓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材料,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28日向其颁发地字第33010820110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但是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杭规发【2008】738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单元(BJ02)、永久河单元(BJ04)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会的会议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被告向第三人核发涉案行政许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时未一并提交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仅提供勘设红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本涉案项目是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拆迁安置等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院故此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及第三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作出的地字第3301082011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第三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案由李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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