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违法毒瘤开战:冲破叠嶂正义终见阳光 ---记查秀珍诉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强制措施胜诉一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2-29 19:31

  •     公安机关在拆迁维权中滥用权力打压维权者的情形非常普遍,尤其是滥用传唤权随意、变相非法拘禁他人已经是公安机关的一个毒瘤。逆来顺受只能成为待宰的羔羊,奋起抗争或可能一剑封喉战而胜之。本案就是一个奋起抗争的案例,在抑制公安违法方面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向前走,胜利一定会在正义者的一边!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由于江苏省常州市玉龙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查秀珍家的养鸡场被列入拆迁范围。在政府威胁要强拆养鸡场的情况下,查秀珍户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查秀珍仍然无法接受被强加于自己的不公平待遇,委托了律师维权。通过律师的调查工作发现该道路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拆迁属于违法拆迁。道路建设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建设手续,也没有拆迁的相关合法手续。对此查秀珍感到异常愤慨,道路建设竟然是违法的还来胁迫拆迁!这种违法建设方式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央对每个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都是有计划的,数额也是有限的,市县政府就将有限的征地指标用在商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上,然后道路用地就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方法来进行。这是我国土地领域一种典型的违法类型。
    2013年10月施工单位开始在新桥镇茶庵村委吴家坝段施工。当该公司在上述养鸡场所在处路段施工时,查秀珍等人到施工地讨要说法,明确指出该施工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因此不允许施工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2014年5月14日下午约4点,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熊伟为了保护违法建设行为强制传唤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查秀珍,无理限制其人身自由近24小时,直到5月15日下午3点,才获得自由。
        查秀珍没有违法行为被无理限制人身自由,建设单位违法建设却无人执法制止!政府有关方面为违法建设行为保驾护航,对查秀珍强制传唤纯属无中生有滥用职权,是赤裸裸的强权,是为达到敲山震虎、杀一儆百震慑效果的严重违法行为!查秀珍坚决不服对此先后提起了复议和诉讼,但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公民通过法律维权能不能成功不由得令人捏了一把汗!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传唤权变相非法拘禁他人现象非常普遍,其理由就是案情复杂。问题是“什么叫复杂”、“什么叫不复杂”无法说清,实践中变成了公安说复杂就复杂。最后就是公安想拘禁谁就拘禁谁,这是公安机关的经典毒瘤。本案的意义就在于向公安机关的毒瘤宣战!
        本案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复议和诉讼的过程。案件经过对违法传唤的行政复议,然后是一审,接着是二审,一直走完了所有诉讼流程,依然是黑云遮天、屈辱难雪。可谓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穷尽手段后的再次呐喊,即申请的再审,叩开了公平正义的清算之门,这不得不感谢江苏省高院有错必纠的精神,也衷心地感谢习总书记大力推进个案体现正义的执政理念。那就来回顾一下本案的始末以及曲折之处吧!
        先是查秀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为其二大爷级别的上司,偏袒之心昭然若揭,护犊之情可谓至深,最后当然是被维持。后来进入一审,一审法院别出心裁(实际混淆视听、愚不可及)地将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为阶段性传唤行为,并非对查秀珍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终了的行政行为。此裁定混淆视听之处有一:即以将违法行为定性为未结束就视为合法;愚昧之处有一:限制了查秀珍二十四个小时,还说对其权利义务未造成影响。
        而二审法院虽然经过囫囵吞枣般的详细调查,最后竟然还是没出息地跟风一审法院的裁定观点,那可是你的小弟哎,你这是要承认自己更愚蠢吗,难道不是更高级别的法院应该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吗?为何却像一个东摇西晃、毫无主见的和事佬呢?
        面对两审的不公判决查秀珍表示:我们是正义的,一定打到底,哪怕打到北京去!案件再审再审到江苏省高院,在我方不屈不挠的不断抗争坚持下,终于苦尽甘来,春暖花开。江苏省高院认为新北分局对查秀珍女士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传唤行为并未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故此认定该行为已经终了。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诉终字第67号行政裁定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诉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江苏省高院不仅维护了正义,坚持了法律本身的原则,更是对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的一次大胆的具有开拓意义的坚守。之所以大胆,是因为在公权力面前,在司法系统的脆弱性使得其难以真正中立的情形下,江苏高院仍然坚持有错必改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之所以具有开拓意识,是因为一群当代中国具有国家正能量的法律人冲破叠嶂、敢于向黑暗势力宣告正义的力量是弥足珍贵的,所以我们当为此喝彩、点赞。
        而本案的主角、受害人、起诉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查秀珍女士,因百折不饶的勇气和毅力,其意义已超出当地当时当事的影响。作为新时代,兼具情怀和家国理念的法律人,我们在为中国法治忧心忡忡又奋力拼争的同时,更应该感谢这些前赴后继追逐正义的人们,他们真实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他们默默地照亮了我们这个时代前进的方向。滥用行政强制措施、随意使用传唤权任意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经成为公害,尤其在拆迁维权事项中经常发生随意传唤的情形,所以此案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
        在法治进程中,这种事件数不胜数,当事人受尽委屈,政府或者法院极不情愿撕下遮羞布,利益使人疯狂,而权力更是群魔乱舞的魔杖。政府需要监督,法院需要监督,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开历史倒车的法律人势必被历史所碾压,希望将来更多国家机关能懂并且遵守这个法则。
        本案由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李刚、王大伟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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