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随意处罚拆房,街道办被判违法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8 16:11

  • 【泰维胜诉案例】随意处罚拆房,街道办被判违法
     
       【办案简介】
        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社区的房屋系汪先生合法建造所有,2015年7月10日,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称汪先生位于荣星村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将进行拆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汪先生自行承担。7月17日,北干街道办对汪先生住宅旁边的砖混结构房屋和钢棚进行了拆除。汪先生不服,委托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维权,在律师指导下汪先生随后将北干街道办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撤销街道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为依据对原告作出处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故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的诉求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萧北干街道责字(2015)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和拆除;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般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一般来说农村应该对应的村庄规划区、城市应对应城市规划区。但实现的情况是由于规划具有的时间的超前性,往往农村也会属于城市规划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被告想当然的以为是农村自然是乡村规划区,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暴露了行政机关法制观念谈漠的普遍性毛病,同时也告诉行政行为的受害者,不要想当然以为政府和法院是一家,官司打不赢。要敢于和政府打官司也要有打赢官司的信心,同时这几年中央依法治国方针对司法环境的确起到了很大的净化作用。
    本案中,被告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汪先生的房屋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但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上法院知道该地区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当然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在没有查清相关事实以及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行政处罚,并肆意的将汪先生的房屋拆除,令人不禁感叹依法行政、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本案由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李刚、周宁泽律师代理】
    【相关法条】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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