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规划部门怠于查处,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8 16:11

  • 【泰维胜诉案例】规划部门怠于查处,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案情概况】
    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因当地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工程涉及拆迁,拆迁建设工程由当地慈溪市天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村民们发现天虹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擅自加盖楼层,因此向慈溪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但慈溪规划局未作任何回应。后经法院查明其在两个月后向城管局发送一份《关于违法建设行为告知的函》,该函将此种违法建设认定为尚可改正以消除影响的行为,同时说明在城管局处罚之后,可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村民不服故委托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以慈溪市城乡规划局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慈溪规划局不作为违法。经过缜密的分析、充足的准备,法院最终支持我方主张,以慈溪规划局败诉告终。
    【法律分析】
    被告主张,其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已经转由慈溪城管局行使,因此其并没有义务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我方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慈溪规划局的查处职责是否已经全部转移给了慈溪城管局,只有明确二者职责划分,才能判断规划局相关的不作为是否违法。关于相关主体的职责范围规定于《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慈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具体而言:
    (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有法定查处职责;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将规划局的处罚权转授予城管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赋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调整行政处罚执行主体的权力。为了贯彻上述规定,200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通过《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慈溪市发布《慈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九条规定: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根据本条,慈溪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权已经转移给慈溪城管局;
    (3)慈溪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权虽然已经转移,但仍有接受举报并及时转送城管局并告知当事人的职责,逾期转送、未告知等行为程序违法;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根据本条规定,虽然慈溪规划局不再有查处职责,但是仍有受理后再三日内转报城管局并告知当事人的职责,本案中慈溪规划局在两个月后才转送城管局、未告知原告的的做法显然是程序违法的。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中,建设单位违法规划条件擅自加建、改建的情形十分常见,此种行为是《城乡规划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城乡规划部门进行查处。但实践当中,根据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查处违建的职责往往转移给了城管局来实施,因此规划局往往以此为由无视群众的举报。应当明确行政处罚权虽然已经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城乡规划局没有了查处违建的任何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其在接到关于违建的举报后仍然负有转送举报并告知的职责,比如宁波市规定的期限为3日,故举报人仍然可以向规划局进行举报,规划局应当及时转送并告知,否则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 QQ 咨询
  • 微信关注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