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法院及时止住歪风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8 16:14

  • 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法院及时止住歪风
                   ---记陈鑫红诉城厢街道办事处房屋强拆胜诉案
     
              陈鑫红,杭州市萧山区人,居住在萧山区湖头陈社区已历多年,建有洋房一幢,生活小康。2015年5月25日,由于湖头陈社区面临整体拆迁,城厢街道办在无批文、无公告、无告知的“三无”情况下,滥用职权以拆违代替拆迁。次日,将陈鑫红的附属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另外将其进出房屋的楼梯拆除,致使其回家都要攀爬木梯才能进入房屋。
    陈鑫红不服,后将城厢街道办起诉到萧山区法院,本案进入庭审之后,主办律师据理力争,经过激烈庭审辩论,最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杭萧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25日、26日对原告陈鑫红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8组住房外的平台(包括楼梯)及两处附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维护了原告陈鑫红的权利。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将人家居住十多年的房屋就这么简单粗暴地夷为平地,在道义上无法说得通,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但在当前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这种现象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所存在突出而尖锐的问题仔细分析以供诸位参考,或涉及法律,或充塞社会因素,细微之处雕刻中国法治的进展。
    首先,城厢街道办在无批文、无公告、无告知的“三无”情况下,进行强拆,属于滥用职权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提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陈述和审辩。强拆之前既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也要有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告知有权复议和诉讼。《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城厢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属于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程序,而且滥用职权,巨大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其次,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拆除违建是假。即使以拆违的名义也只能拆除附属房屋,但为了给陈鑫红一家造成外部压力,竟然一并将陈鑫红家进出大门的楼梯给拆了,造成陈鑫红家人回家进门都得搭木梯上楼进门,这不仅是一种明显不道德的行为,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广大拆迁户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拆迁户无法正面抵抗强拆行为,但是对政府的公信力是大打折扣的。公道自在人心,倒行逆施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再次,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派出周宁泽、崔克海两位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不仅从程序正义的深度帮助当事人把握法律的正当性,而且从道德舆论的广度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两位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本案打开了法治之门。两位律师不仅法庭智辩出彩,而且在本案整个流程中都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了证据搜集以及出庭等工作,以专业赢得了良好口碑和热烈的掌声。
    本案胜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以前大家都觉得政府机关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但是现在突然法院给咱们撑腰了,确认了政府违法,大家都感觉曙光近在眼前,腰杆也直了,打官司的信心也充足了。
    不过法治之路漫漫,我辈仍须不懈努力,毕竟陈鑫红的拆迁维权还没有最后结束。实际上十八大以来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的水平在提高,在拆迁维权中虽不能说依法维权是必胜的,但法律手段是基础的和必不可少的。不经过法律方式维权径直用其他手段维权往往耗时费力、危险、效果也不好,误入歧途不能自拔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这首小诗送给大家,祝维权者们坚定信念,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路上也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成功。
    拆我迁我不露怯,万莫怕讼任人捏。
    有理天下让我行,浩然之气在我心。
    本案由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周宁泽、崔克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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