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法院予以撤销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08 16:16

  •             【泰维胜诉案例】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法院予以撤销
    【案情概况】
        杭州萧山北干街道荣星村的张桂珍在2015年6月收到北干街道办事处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其上载明:张桂珍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构成违章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在2015年6月16号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可拆除。张桂珍不服故委托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周宁泽律师,以北干街道办事处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改正通知书》。经过细致的分析、充足的准备,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意见,直接撤销限拆通知,北干街道败诉。
    【法律分析】
    经过我方律师团队的细致分析,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实体上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上未提前告知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具体而言:
    一、实体上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1)被告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为依据作出处罚,根据本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本条,乡村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故对张桂珍违章建筑的认定不应依据《城乡规划法》,而应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规定来认定,故北干街道直接依据《城乡规划法》即认定张桂珍户为违建的做法系法律适用错误。
    (2)即使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前提是位于乡村规划区内,而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中,北干街道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桂珍户房屋位于乡村规划区内,故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程序上未履行提前告知等义务,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的表述: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将其表述为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政处罚的形式,但也为其他法律的规定留有兜底条款,可见此处的”责令限期拆除“应当是行政处罚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九条等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对方申述,申辩,然后才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不成立。因此,此”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成立,故依法应当撤销。
    【律师说法】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行政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此种决定应当视为行政处罚。在农村拆违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地方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做法系法律适用错误;另外在程序上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提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撤销。
    【法条链接】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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