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 作者:泰维律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8-03 16:48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刘变能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19号院21栋69号楼4门的房屋进行非法的围堵和拆除。在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李长青律师的指导下,刘变能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洛阳市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确认被复议的拆除行为是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变能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西工区政府应是刘变能被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刘变能房屋被围堵、拆除的行为与西工区政府无关的举证责任应由西工区政府承担,故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洛阳市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洛阳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随后洛阳市人民政府重新对刘变能房屋拆除行政复议进行了处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调查相关事实情况后认为:西工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刘变能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并作出了补偿决定。因洛阳市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在西工区政府对刘变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才出具了评估报告,违反了法定程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将西工区政府作出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述,西工区政府具有强制拆除刘变能房屋的最大可能性,且未能举证以确定强制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加之西工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刘变能房屋的补偿决定已经被撤销,即房屋拆除行为的前置行为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西工区政府拆除刘变能房屋行为违法。
     

    (本案由李刚律师、李长青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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