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政府以“过程性信息不属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的答复被法院判决撤销

  • 作者:泰维律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8-03 16:50

  •        杜晓峰等5人因房屋在赤红政决字[2014]37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于2014年9月18日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针对红山区棚户区改造铁南组团二期项目范围,历史上历次颁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信息。赤峰市政府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杜晓峰等5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的三件会议纪要,均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不予公开。杜晓峰等人不服,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在李刚律师的指导下,杜晓峰等5人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市政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所列的三份《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被告认为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是否系五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经查,被告市政府在诉讼中未向我院提供本案相关审查的五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故无法审查其是否属于五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及是否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被告市政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二、由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由李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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