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崔克海律师代理沈国民因要求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附房的行为违法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质证,法院查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强拆改处房屋的职权或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沈国民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2日强制拆除沈国民户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六堡社区三官堂一区47号附房的行为违法。
2、 案件受理费由彭埠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案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初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