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周宁泽律师】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12-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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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周宁泽律师代理潘勇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方代理人潘勇诉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188-1号房屋系我方代理人所有,受《宪法》、《物权法》的保护,九堡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第600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过双发开庭质证。法院查明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第600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案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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