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代理当事人傅土根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胜诉公告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01-0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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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代理当事人傅土根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胜诉公告。
           当事人傅土根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行处19号行政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傅土根户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110平方米,获得批准,建造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社区三区54号。2016年8月6日,于现场勘查后,同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对傅土根户作出杭土滨告字(2016)第0005242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经过双方质证。
    法院查明,被诉告知书认定傅土根“占用约460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建(构)筑物面积约400平方米”,但作为该节事实主要依据的《现场勘测笔录》仅由“浦沿街道联合执法团队执法人员”在现场外围进行初步测算形成,并不能证明傅土根违法占地建设的具体位置、朝向、面积、楼层等基本情况,且原因仅系“当事人未在家中”,事后亦未应予未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被诉行政行为构成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行初19号行政判决;
    2、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作出的杭土滨告字(2016)第5242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
    3、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由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负担。
     
     
     
     
        本文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行终974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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