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戴利祥、俞叶仙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一案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03-04 20:12

  •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崔克海律师代理,戴利祥、俞叶仙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胜诉公告。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诉行政行为:2016年10月29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作出杭土滨告字(2016)第0005652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载明:“俞叶仙:经查,你单位(户)在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前杨家墩72号处占用约380.17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建筑面积约657.08平方米,我局认为,你单位(户)的上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户)立即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经过双方辩论和质证,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被告具有对其下去内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的法定职责,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在案涉《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中认定原告(户)占用380.17平法米土地进行建设,但提交的现场勘测笔录并非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所作,提交的房屋丈量示意图未经审核确认,庭审陈述称先调取丈量图进行对比再进行实地勘测与答辩状所称先勘测并向相关机构调取房屋丈量数据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在未听取或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于现场勘测当日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大的认定,有违一般行政程序,综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在案涉《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中认定戴利祥(户)占用380.17平方米的具体位置及详细测绘依据,构成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如下:

    1. 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杭土滨告字(2016)第0005652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
    2. 诉讼费用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承担。
    本公告依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0108行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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