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责令交出土地方式逼迁被法院依法撤销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03-27 18:29

  •    温州市应先生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房屋涉及拆迁,因补偿标准过低,应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为了完成拆迁任务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应先生与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研究,案涉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应先生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置条件,而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相关职能部门未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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