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胜诉案例:南通拆迁户逼签协议被撤销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06-10 09:26

  •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冒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与区管委会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后10月17日又被胁迫出具一借条:借住(自己房屋)一星期。在房屋没有实际腾空移交的情况下,2018年10月24日,区管委会对冒先生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冒先生及家人在报警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泰维律师的介入下,充分收集了逼签及强拆的证据后,2018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2018年12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区管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2019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对起诉撤销协议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认定协议签订不具有合法性,亦未体现双方的合约性,系滥用职权,遂判决撤销《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2020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对提起的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管委会2018年10月24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法院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中征迁无法律许可手续,即使涉案项目系协议搬迁,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但从客观证据反映的事实看,对方采用疲劳战术,侵害了当事人正常休息权,行政行为主观动机不当系滥用职权。其次,由于涉案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成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该撤销。
     行政强拆系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事实行为,必须符合职权法定及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将协议约定的内容作为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交付房屋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无在交房单(验房单)上签字为判断标准。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不同意交出房屋的,应当立即对协议、交房单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以具体行为表示不同意交出房屋拆除,借住房屋本身说明未实际腾空移交。“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协议搬迁是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选择的一种搬迁方式,在协议相对人对协议内容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协议本身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并不因为协议而当然取得法律之外的权力,更不能通过强制方式去执行一个存在争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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