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案例分析】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7-01 18:59

  • 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5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13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年4月1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9月27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属于执行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行为,被征收人以“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搬迁行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过程中,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不是执行裁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再审 (2015)黑行再字第2号
    判决书链接:
    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de3a4b64-2209-4e72-be9e-f8477866803b&area=1&index=4&sortType=1&count=10&conditions=searchWord%2B%E6%B3%B0%E6%9D%A5%E5%8E%BF%E4%BA%BA%E6%B0%91%E6%94%BF%E5%BA%9C%2B1%2B%E6%B3%B0%E6%9D%A5%E5%8E%BF%E4%BA%BA%E6%B0%91%E6%


  • QQ 咨询
  • 微信关注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