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维判例点评】冉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8-02 18:02
冉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某
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韶关市国土局)
2005年底,韶关市国土局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出租给韶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2006年9月,食品公司将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给黎某某办厂使用,租赁期暂定四年。2008年12月,韶关市浈江区农业局(以下简称浈江区农业局)向韶关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具《委托书》,并与大地公司签订《韶关市农产品流通加工基地征地房屋动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全权委托大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韶关市农产品流通加工基地”征地红线内住宅房屋、私企、生产用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评估、丈量、动迁安置补偿工作。2010年9月13日,大地公司与黎某某签订了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黎某某将其在涉案土地上自建的厂房设备等地上附着物拆除完毕,首期补偿款60%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大地公司支付给黎某某。2014年初,韶关市国土局通知黎某某,该局出租给食品公司的土地在租赁期满后不再与该司及其他承租人续租,请黎某某限期搬离。黎某某要求韶关市国土局继续履行其与大地公司签订的《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2015年1月16日,韶关市国土局向黎某某作出《关于原食品公司东郊养鸡场地块原承租户要求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认为2010年9月13日与其签订的《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存在不妥当的地方,不宜继续履行。黎某某不服上述《答复意见》,遂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指令韶关市国土局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要求韶关市国土局继续履行《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黎某某的诉讼请求。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是大地公司受浈江区农业局的委托与黎某某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对涉案协议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依法应由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或者循法律途径解决。韶关市国土局既非签订上述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也非处理涉案补偿协议纠纷的有权机关,其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认定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不宜继续履行,超越其职责范围,法院判决撤销《答复意见》中关于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不宜继续履行的决定。黎某某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应以合同的相对方即与其签订协议的行政主体为对象依法寻求救济,其起诉请求韶关市国土局继续履行上述补偿协议,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关于驳回黎某某要求韶关市国土局继续履行涉案《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泰维点评
随着各级政府逐渐转变职能,行政协议已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契约精神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且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其他机关(尤其是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
本案中即使韶关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国土局认为浈江区农业局委托他人与黎某某签订的《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不妥,也应当通过浈江区农业局,由浈江区农业局以自己名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当由韶关市国土局直接向黎某某出具《答复意见》,对自己并非当事人的行政协议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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