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杭州一房屋拆迁裁决因少确定安置人口历经二审终被撤销】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03-19 10:45

  • 【胜诉案例:杭州一房屋拆迁裁决因少确定安置人口历经二审终被撤销】程芝连户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钱家塘19号房屋因飞虹路项目建设涉及拆迁,10年4月28日杭州市国土局适用了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98条例)作出了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当时户内7人,拆迁过程中户内1人于2012年去世。2015年5月1日新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下称15条例)施行,因为在拆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5年10月12日杭州市国土局依据98条例作出了《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裁决确认安置为6人。当事人不服委托我们打官司,接受代理后对裁决先复议到了杭州市政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裁决的复议决定,后起诉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杭州中院,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裁决并责令国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理由:尽管98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拆迁公告之日至正式安置前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但新的15条例已取消了以上不合理规定,本案中被诉裁决行为虽系根据98条例作出,但在作出裁决时新的15条例已经施行,很显然15条例较98条例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被诉拆迁裁决未将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死亡的谭某作为安置人口不符合《立法法》第93条及15条例第7条第5款规定,《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等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的胜诉在杭州具有标杆意义,死亡人口的安置份额不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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