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协议签订后拆迁人以事后发现拆迁户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为由反悔拒不分配安置房被判败诉】

  • 作者:泰维律所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06-18 09:54

  • 【胜诉公告:协议签订后拆迁人以事后发现拆迁户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为由反悔拒不分配安置房被判败诉】傅春燕户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东村前小区组房屋涉及拆迁,于2013年4月11日和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傅春燕户可安置人口为3+1人,傅和前夫各享有60平方米高层住宅安置面积,女儿享有100平方米多层住宅安置面积,协议同时就补偿金额、过渡费等事项作了具体约定。该协议签订后,管委会一直按时支付了过渡费,但在对傅所在社区进行安置时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告知将不予为傅和女儿分配安置房,协商未果后,委托我们律师代为提起了诉讼,管委会答辩称:协议签订时安置人口确实包括了傅和女儿,但事后发现根据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和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办政策规定,傅和女实际又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故对协议进行了单方变更,停止对傅和女儿进行安置房分配。经过开庭审理一审萧山法院认定:该拆迁协议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管委会辩称的事后发现傅和女儿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单方变更协议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认定该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订立的民事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故判决我方一审胜诉: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为傅和女儿分配60平方米(高层)及100平方米(多层)安置房的义务。


  • QQ 咨询
  • 微信关注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