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本条所指的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