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条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5-27 0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本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二、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在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管理上,国务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国有公司行使有关权利。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应当由作为该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行使。至于具体经营、管理,根据本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了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有关农民集体,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改变的。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即通过买卖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依法禁止。
四、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了土地征用制度。在我国,土地不是为国家所有,就是为集体所有。各项公共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所需要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对国有土地的分配调整,但由于国有土地不足而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建立一种使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以用于公用的特殊取得制度,并使其合法化,是完全必要的。
五、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土地既作为资源管理,又作为资产管理,才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土地利用效益,并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最后,进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是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的正确途径。
六、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有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直接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