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04 00:10

  •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有同志在看了这一条后常常会问:《行政强制法》到底是对政府强制还是对公民强制?我个人认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但是,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止被滥用,特作本款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本法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同时杜绝个别部门、党委、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只有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问题。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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