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解读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13 12: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十七解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实质上也包含了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配置问题。由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判断某一具体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不得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分配,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谁更适合对某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因此,也可以说,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就是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主体。
        本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之分。一般情况下,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根据本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可分为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前者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后者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特殊情况下,公开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作出了与本条例不同的规定,则属于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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