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13 13:01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释义:在第八条基础上,本条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我国西周时就有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称之为“五听”制度。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真伪的五种方式。分别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判断陈述真伪。五听制度说明在西周时期中国人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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