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8-02 18:03

  •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释义: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证明材料,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作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其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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