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原创】何为行政不作为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4-12 19:38

  • 一、定义
    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二、构成要件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1、申请要件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2、职权要件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这种法定职责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3、期限要件
    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三、义务来源
    1、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2、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3、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5、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四、表现形式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五、对策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治国方略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
    1、应对行政主体的设置、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
    3、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4、应修改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不作为的代价加大,使行政不作为人员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来自行政机关的惩罚。此外,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这种方式应该积极推行,广泛实施。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五)公开政策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阳光工程是治理腐败的良药。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动员城乡居民配合实施某项工程项目时,除了令其了解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作用外,还应让他们了解全部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特别是要向他们讲清、讲透实施这项工程以后的美好前景。个别人可能会想到当前的利益,但只要按政策给予了补偿,向极个别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相信大多数的公民会爱国,会以大局利益为重,主动配合我们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2、向征地及拆迁对象公开办事程序,应该让其明确找谁办?怎样办?办的过程中如何操作,当地的乡、镇一级政府要组织相关当事人办好学习班,将上述内容讲清讲透,以避免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和误解。
    3、征地、拆迁的测量数据要有乡、镇、村的代表及当事人参加,测得的数据要经上述经手人签名,以示负责。每户的征地、拆迁数据(包括各分项数据)都应在当地自然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基层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的诚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避免暗厢操作乃至腐败现象的发生。
    4、推行电子政务和商务,开展网上审批、进行网上跟踪和监督检查;通过工资、消费卡的使用限制现金流量,对个人储蓄和消费实施实名制。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又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腐败案件的发现率,进一步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惩处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天然具有惰性,放任自流,必食恶果,所以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就是监督政府,这需要老百姓广泛参与,但仍需要政府给老百姓说话的机会,其二从制度上加以遏制,制度之力是解决社会主要问题的良方,只有真正解放自身,将权力关在笼子里,才能实现对不作为的控制。也唯有双管齐下,才能稍有起色,否则行政不作为将愈演愈烈,失去在老百姓心中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一、定义

    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二、构成要件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1、申请要件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2、职权要件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这种法定职责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3、期限要件
    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三、义务来源
    1、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2、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3、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5、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四、表现形式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五、对策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治国方略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
    1、应对行政主体的设置、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
    3、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4、应修改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不作为的代价加大,使行政不作为人员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来自行政机关的惩罚。此外,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这种方式应该积极推行,广泛实施。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五)公开政策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阳光工程是治理腐败的良药。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动员城乡居民配合实施某项工程项目时,除了令其了解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作用外,还应让他们了解全部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特别是要向他们讲清、讲透实施这项工程以后的美好前景。个别人可能会想到当前的利益,但只要按政策给予了补偿,向极个别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相信大多数的公民会爱国,会以大局利益为重,主动配合我们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2、向征地及拆迁对象公开办事程序,应该让其明确找谁办?怎样办?办的过程中如何操作,当地的乡、镇一级政府要组织相关当事人办好学习班,将上述内容讲清讲透,以避免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和误解。
    3、征地、拆迁的测量数据要有乡、镇、村的代表及当事人参加,测得的数据要经上述经手人签名,以示负责。每户的征地、拆迁数据(包括各分项数据)都应在当地自然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基层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的诚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避免暗厢操作乃至腐败现象的发生。
    4、推行电子政务和商务,开展网上审批、进行网上跟踪和监督检查;通过工资、消费卡的使用限制现金流量,对个人储蓄和消费实施实名制。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又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腐败案件的发现率,进一步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惩处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天然具有惰性,放任自流,必食恶果,所以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就是监督政府,这需要老百姓广泛参与,但仍需要政府给老百姓说话的机会,其二从制度上加以遏制,制度之力是解决社会主要问题的良方,只有真正解放自身,将权力关在笼子里,才能实现对不作为的控制。也唯有双管齐下,才能稍有起色,否则行政不作为将愈演愈烈,失去在老百姓心中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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