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原创】面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如何救济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3-23 11:48

  •            面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如何救济
        所谓违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筑的建筑物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经常以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拆除当事人房屋,实际这仅是违建的一种情形即“违反规划的违建”,除此之外还包括“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违建“,虽然都是违建,但当面对政府强拆时,其救济手段有所区别:
    1、以违反土地管理法,构成违建为由强拆: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政府以违反土地管理制度为由拆除违建,此时只能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首先”处罚告知书“、“催告”、”强拆行为“等不可诉。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因此在其实际作出之前还存在”处罚告知书“、”申述申辩“等环节,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所有的环节之中,只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可诉的,”处罚告知书、催告等均不可诉;对于法院的执行行为(非诉执行、强制拆除),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时的强制拆除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结果,与行政机关无关,那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法》对法院非诉执行的救济并没有规定,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明确,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5、227条等规定,对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执行管辖等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2)其次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可以阻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执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就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违章建筑而言,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起诉,在15日内既不起诉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执行。可见此种情形下申请法院执行,必须以当事人未起诉未前提,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则可阻却执行行为。
        (3)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15日内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以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违建为由强拆: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强拆行为;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违章建筑,市、县或乡镇政府有强制执行权,可以自行强制拆除,其中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实际的强拆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告知、催告等不可诉。
    责令限期拆除同样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其中的告知等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催告,此催告仅具有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作用,并不具备可诉行政行为要求的处分性,故此催告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强制执行决定、强拆行为可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此处是强制执行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是对当事人房屋直接处分行为,具备处分性,故可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也予以明确,要求强制执行决定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另外在此种违建的处理中,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故其自己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可诉的。
        (3)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可阻却执行;对”责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不能阻却执行;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在诉讼完结之前不得主动执行该行为;当事人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后,不能阻止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存在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执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的前提是当时人在在六个月未起诉,故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当时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执行该决定。但同时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决定“做例外规定,故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后,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执行决定“、”强拆行为“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当然如果基于强拆行为申请行政赔偿,其申请期限是2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QQ 咨询
  • 微信关注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