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维原创】农村征地中政府强拆必须履行何种程序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3-23 11:49

  •               农村征地中政府强拆必须履行何种程序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强拆房屋主要基于两种法定事由,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交出土地;二是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违章建筑,此处仅讨论第一种情形即政府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才能拆除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本条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责交令的适用和执行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公告;
    首先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根据此规定,但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等机关明显是不适格的。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乃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等决定当然也应归于无效。其次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遵循何种程序,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抑或其他?我认为此处的”责令交出土地“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行政行为,以违反现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可以认为只是手段,教育相对人及警社会公众才是主要目的,而对于“责令交出土地”而言,其违法性质不明显,同时作出此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合法征地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与教育。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指明其性质,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将“责令交出土地”视为“行政处罚行为”。另外就行政强制措施而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强调暂时性,其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不构成永久性处分,仅进行暂时性控制,这一点显然与”责令交出土地“不付,因此也不宜将其视为”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交出土地“的性质实际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决定”类似,都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惩罚彩色淡薄,只是为了保证征收拆迁的顺利进行,故二者都应当视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决定。至于其作出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自由把握,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特殊规定虽然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拆除的情形,但也可以做适当参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可见,“责令交出土地程序”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告,以使相关公众知晓。
    (2)当事人在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的六个月不拆除、不起诉、不复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当事人在催告之后的10内仍不拆除,则申请法院执行;

       此处的申请执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关于申请非诉执行的一般规定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在国有土地拆迁领域申请法院执行的注意事项,与《行政强制法》关于非诉执行的规定基本相同。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期限是3个月,从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3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予以明确: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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