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究】蒋道福诉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8-02 17:58

  • 蒋道福诉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蒋道福的自建房位于虞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虞城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蒋道福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蒋道福逾期未予拆除。2004年9月23日,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拆除前,虞城县住建局对蒋道福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搬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除原告房屋前,虞城县人民政府既未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虞城县住建局拆除房屋前虽然对物品进行清点搬运,但未对搬运出去的物品作妥善交接,造成部分物品损坏丢失。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虞城县人民政府对蒋道福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法,酌情赔偿蒋道福损失数额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拆除违法建筑的力度越来越大。即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拆除时,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时,对于屋内物品,应当审慎核查、妥善保管,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过失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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