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王某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

  • 作者:admin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6-16 23:55

  • 王某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收到原告王某某要求获取“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及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2015年7月3日,海淀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2015年7月9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补正申请告知书》。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海淀区政府作出《补正说明》。2015年7月27日,海淀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机关不再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该答复书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及相关材料”,该申请内容包含了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原告已就其所知对需要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未达至无法查找的程度。被告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为由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海淀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责令海淀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详尽、准确的审查、判断上,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有时以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认定,需要经过法院司法审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很多时候无法准确获知申请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只能按其所知,对申请信息进行特征描述。因此,不能苛求申请人申请信息必须提供准确的文件名称、文号,只要申请内容包含了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申请人已就其所知对需要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且并未达至行政机关无法查找的程度,行政机关就不应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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